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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VP交待了2件事
1.某某於過完年第二天就離職不幹勒
而未何會被發現呢?因為我家經理職級以上的人是有車位滴...
停車場的管理人通知:某某車位不續停了
所以事情就這樣ㄅ一ㄚ \坑啦
VP一定氣的呀!
這人1/2 on board
做了一個月就放年假了
但過個年假回來就落跑
就是有這種人
也難怪VP老用不信任的態度對員工
但是今天可給我出難題了
因為她說她不想付他2月份的薪水...
媽呀
工資與勞工可是對價的關係
不是您大人說不付就不付的咧...
更何況勞基法第二十六條、二十七條就寫的很清楚啦

傷腦筋...

2.某某派駐在外的台籍幹部利用職權亂弄一通
當地主管決定不續聘任
VP很任性的在那人的返台出差申請單上寫著
"試用期考核未通過..blabla...需扣款機票50%之費用"
哇咧
這個某某人雖有問題
但是人家可是早在去年就過了試用期咧...
更何況若是試用期考核未過
公司仍需支付資遣費
若說是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認定
除非這個人有重大危反工作導致公司損害之事
或是第十二條...等
公司仍須舉證證明員工的不適任
否則無論有無通過試用期考核
怎麼樣都說不過去滴...
因為員工有工作權的嘛...

我得想想該怎麼跟妳溝通這些事呀...

真他x的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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